評價項目名稱

山東精工電源科技有限公司鋰離子電池PACK組合智能制造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名稱:山東精工電源科技有限公司

址:山東省棗莊市高新區光明大道
聯系人:陳鑫

評價項目簡介:投資18822萬元在中國航天新能源產業園內開展鋰離子電池PACK組合智能制造項目,可實現年產5GW·h鋰離子電池項目總占地面積為11326.1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為57612.02平方米主要建設5PACK車間每層側為原材料倉庫,側為PACK車間及成品測試間建設PACK生產線3條,購置生產設備PACK模組線5臺,單體電芯自動包裝線5臺,容量測試柜66臺,點焊機60臺,打包機8及其他設備等共計144臺(套)

技術服務項目組人員名單:

現場調查專業技術人員

常兆猛、苗志成

用人單位陪同人

陳鑫

現場采樣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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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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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測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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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用人單位)陪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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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擬建項目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錫及其化合物、丙烯酸、噪聲、工頻電場,擬建項目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生活污水,在進行排污清淤過程中,作業人員可能會接觸硫化氫。由于硫化氫僅在非正常工況下接觸,因此硫化氫僅作識別,不作為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檢測結果:本次為預評價,未進行檢測。

評價結論與建議:

  擬建項目在今后的設計與建設過程以及建成投產過程中如果按照《可研報告》中擬采取的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評價報告書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及建議,確保職業衛生專項資金的投入,將各項職業病防護設施落實到位并確保其有效運行,加強應急措施、個人防護措施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嚴格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要求,且在不改變生產過程和生產工藝的前提下,各主要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期接觸濃度(強度)能夠滿足職業接觸限值要求,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建議:

1、個體防護用品:

1)制訂《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記錄,并培訓勞動者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2)根據各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2、應急救援:

1)建立應急救援機構,明確應急救援機構總指揮、副總指揮以及各成員單位或人員的具體職責。

2)針對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等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并根據預案演練要求以及員工需求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加強職工防護意識。建議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中毒預案演練以及其他預案演練。

3)各車間應分別設置應急救援柜并配置本項目的應急救援設施。

4)急救藥箱內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藥品,可參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配備急救箱和急救用品。

5)建議擬建企業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加大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加強與棗莊市立醫院新城分院的聯系,并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企業一旦發生職業衛生事故,醫護人員可在25min內趕至現場

6建議擬建企業在廠區內設置了風向標。

7建議擬建企業在生產車間設有應急撤離通道

3、職業衛生管理:

1)擬建項目建成后應當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項目建成投產前應向勞動者告知其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保存相關資料。

3)項目建成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并按要求定期向所在地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4)在廠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5)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警示標識。

6)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7)根據《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8)項目建成投產后應合理制定工作制度,避免工人勞動強度過大。

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改)的規定,更改勞動制度,保證勞動者工作時間符合要求。

10)《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2020〕第5號)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正)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專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擬建企業為電池制造行業,其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為嚴重,建議擬建企業建成后應成立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公司的職業衛生工作,并至少配備1名職業衛生主要負責人和1名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輔助用室:

擬建項目應根據車間衛生特征分級(3級)及勞動定員設置相應的輔助用室。

5職業衛生專項投資:在設計中應明確職業衛生專項投資,并確保其落實到位。

6職業病防護設施

1)企業在進行防毒、防噪減振、防工頻電場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時,應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要求進行設計和安裝

2)建議擬建單位在下一步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時,應充分考慮該項目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結合該企業現有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措施,有針對性提出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措施。

7職業健康監護

1)按要求對擬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根據各崗位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確定其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周期。

2)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技術審查專家組評審意見:

1完善項目依托和利舊工程內容說明;

2、完善應急救援中毒預案演練頻次、風向標和應急救援通道設置及與協作醫院簽訂救援協議的建議

3、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分析及評價;

4根據擬建項目實際施工內容進行建設期評價;

5、補充擬建項目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及專(兼)人員配備標準、要求合理建議;

6落實專家提出的其他意見。

附影像資料:

                         合照.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