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與建議: 評價結論: 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 (1)粉塵:棉塵、木粉塵。 (2)化學因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 (3)物理因素:噪聲、高溫。 施工過程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 (1)粉塵:水泥粉塵、電焊煙塵、其他粉塵等。 (2)化學因素: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等。 (3)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紫外線、手傳振動等。 2021〕5號),建設項目屬于“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行業編碼C301),其職業病危害風險類別為嚴重。 擬建項目在今后的設計與建設過程以及建成投產過程中如能按照《項目簡介》中擬采取的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及建議,確保職業衛生專項資金的投入,將各項職業病防護設施落實到位并確定其有效運行,加強應急措施、個人防護措施和職業病防治管理,嚴格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要求,且在不改變生產過程和生產工藝的前提下,各主要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預期接觸濃度(強度)基本能滿足職業接觸限值要求,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建議:職業衛生管理 (1)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有關規定,在今后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中不斷充實、完善。 (2)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2018〕第24號修正)第三十六條關于“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的規定調整工作制度及工作時長。 (3)擬建項目建成后,需要進行外委作業時,建設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單位應與外協單位或個人簽訂職業病防治相關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告知操作崗位上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救援措施等情況,并明確雙方職業病防治方面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確保能夠為外委工提供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在崗期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體檢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以及患病后的治療等。 三同時”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階段組織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檢維修及有限空間作業 (1)定期檢修維護生產設備及防護設施,確保各設備性能良好。在生產設備檢修過程中,維修人員可能接觸到高濃度的粉塵、錳煙,所以在檢修或維護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工作,加強通風和降溫。特別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容易發生危害。 (2)擬建項目在清掃、維修時存在有限空間,因此用人單位應采取綜合措施,消除或減少有限空間的職業病危害以滿足安全作業條件。 1)組織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對有限空間部位進行全面辨識,建立檔案。 2)制作有限空間警示標識,不經允許,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制定有限空間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作業規程。 4)實行有限空間作業許可制度及作業票簽發制度。 5)應對參加檢維修人員進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檢維修作業現場和檢維修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應采取的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及注意事項。 6)檢維修前,應根據檢維修項目的要求制定檢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識別、確定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檢維修時,作業人員應按要求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7)在有限空間內填充物更換和設備檢維修過程中帶好有毒有害物質的監測儀及防塵防毒口罩等個體防護措施。 8)在有限空間進行檢維修時,應嚴格按照《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GBZ/T 205-2007)的規定進行。 建設施工和設備安裝調試過程的職業衛生管理措施及建議 建設單位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作業現場職業衛生管理,設置相應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個人防護用品,保證作業人員職業健康。 職業病防護措施 (1)防塵技術措施 1)勞動者作業時應在上風向操作。 2)對施工現場裸露的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成立現場清潔隊每天對施工道路進行清掃和灑水。 3)散裝水泥應在密閉的水泥罐中貯存,散裝水泥在注入水泥罐過程中,應有防塵措施。現場使用袋裝水泥時,應設置封閉的水泥倉庫,并將破損水泥袋灑落的水泥裝袋先用。 (2)防毒技術措施 1)在其他人員可能接觸有毒有害材料的場所,應設置警示標志。對可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裝置的施工地點,應有防護結構或圍欄進行有效的隔離。 2)進入缺氧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采取機械通風。 3)優先采用無毒建筑材料,用無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 4)在使用有機溶劑、稀料、涂料或揮發性化學物質時,應當設置全面通風或局部通風設施;電焊作業時設置局部通風裝置。 (3)防噪聲技術措施 1)強噪聲氣體動力機構的進排氣口為敞開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消聲器。如起動機械、排風系統安裝消音器。 2)盡可能減少高噪聲設備作業點的密度。 (4)防振動技術措施 1)風動工具的金屬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膠,或加用各種襯墊物,減少因撞擊而產生的振動。 2)手傳振動工具應安裝防振手柄,勞動者應戴防振手套。 3)減少手持振動工具的重量,改善手持工具的作業體位,防止強迫體位,以減少肌肉負荷和肌力緊張;避免手臂上舉姿勢的振動作業。 (5)防高溫技術措施 1)夏季高溫季節應合理調整作息時間,避開中午高溫時間施工。嚴格控制勞動者加班,盡可能縮短工作時間,保證勞動者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2)降低勞動者的勞動強度,采取輪流作業方式,增加工間休息次數和休息時間。如:實行小換班,增加工間休息次數,延長午休時間,盡量避開高溫時段進行室外高溫作業等。 3)當氣溫高于37℃時,一般情況應當停止施工作業。 4)夏季高溫季節為勞動者提供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0.2%),飲料水溫應低于15℃。 應急救援措施 (1)項目經理部應建立應急救援機構或組織。 (2)應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可能發生的各種職業病危害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 (3)按照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合理配備快速檢測設備、醫療急救設備、急救藥品、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裝置、個人防護用品等應急救援裝備。 (4)施工現場應配備受過專業訓練的急救員,配備急救箱、擔架、毯子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內應有簡單明了的使用說明,并由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進行保管、定期檢查和更換。 (5)應根據施工現場可能發生的各種職業病危害事故對全體勞動者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培訓,使勞動者掌握事故預防和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理能力,避免盲目救治。 (6)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個體防護用品措施 (1)根據粉塵種類和濃度為勞動者配備合適的呼吸防護用品,并定期更換。 (2)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個體勞動防護裝備,保證其有效。 (3)接觸揮發性有毒化學品的勞動者,應當配備有效的呼吸防護用品;接觸經皮膚吸收或刺激性、腐蝕性的化學品,應當配備有效的防護服、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1)管理措施 1)建筑施工單位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計劃,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2)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職業健康監護 1)建立完善的職業健康監護體系,保證職工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相適應的健康監護。 2)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組織勞動者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查體。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1)應當由專人負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2)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3)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應定期如實公布。 (4)職業衛生培訓 1)應定期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2)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職業衛生知識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收集的施工單位相關材料 (1)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影印件。 (2)所有參與該項目施工的工程技術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專業背景、資質證書、在該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等。 (3)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及施工過程中職業病防治總結報告。 (4)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收集的監理單位相關材料 (1)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影印件。 (2)所有參與該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監理的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專業背景、資質證書、在該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等。 (3)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監理及施工過程職業病防治監理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施工過程職業病防治概況、監理組織機構、監理人員及設施投入情況、監理工作成效,并附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文件、各種簽證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制件。 (4)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監理過程法律責任承諾書。 施工過程職業病危害防治總結報告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結束后應編制建設施工過程職業病防治危害總結報告。 (1)建設項目施工概況:建設項目的名稱、性質、規模、建設地點、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組成、主要施工內容、設備調試情況、施工起始日期。 (2)職業病防治工作介紹:施工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職業病防護設施設置情況、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職業衛生管理、應急救援措施、職業健康監護情況等。 (3)總結:對建設期施工過程中采取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總結、評價。 |